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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人身保险保单剩余现金价值可否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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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卢某某购买的‘富裕一生’人身保险产品,保单所剩余的现金价值已协助法院执行,款项已转至法院账户中。”这是某保险公司给西乡塘区法院回函时所提到的内容。
执行法官方勇看到回函,心中舒了一口气,欣慰地说道:“终于啃下这块硬骨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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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8月16日起,卢某某及某公司先后多次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廖某某借款,共计1500万元,后超出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偿还借款,廖某某遂将卢某某及某公司告上法庭,经廖某某多次催款,卢某某及某公司仍未偿还全部借款。2018年,廖某某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3396597.28元。
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经查询,发现卢某某及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一时间陷入困境。后经执行法官多次询问,廖某某提供了卢某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保险产品的线索,得知这一消息后,考虑到廖某某已申请执行该保单剩余的现金价值,执行法官迅速到保险公司调查核实,查明卢某某确实购买了两份“富裕一生”人身保险产品,并一次性支付保费1000万元,卢某某又以这两份保单做抵押从保险公司贷款800万元,经保险公司核算,卢某某两份保单的剩余现金价值有100万余元。
本以为执行工作有了眉目,但接下来遇到的问题,又让执行法官犯了难。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85/575/779.jpg)
保单的剩余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保险公司也提出只有投保人卢某某同意退保的情况下才能执行保单剩余现金价值,但卢某某下落不明,既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也不主动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怠于行使债权。执行法官查阅了诸多执行案例和法律规定后,认为卢某某所购买的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不仅在数额上具有确定性,而且投保人可随时无条件予以提取。当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法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为维护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立即作出执行裁定书,将剩余现金价值予以冻结,并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对保单的剩余现金价值依法予以扣留、提取。
经过执行法官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最终保险公司将上述款项转入法院账户,从而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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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对保单剩余现金价值的强制执行,对“解决基本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限制了被执行人变相进行高消费的途径,防止被执行人借购买保单之名逃避债务,另一方面也为债权人挽回了不少损失,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审核:蔡梦婕
校对:刘婷章
班梦霞
原标题:《以案说法┃┃人身保险保单剩余现金价值可否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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