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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那些事儿(一)
【案情回顾】★
王某与钱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18 日,钱某因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40000元,约定利息为2分,并出具借条一张,且将车辆抵押给王某。2018年12月31日,钱某向王某还款20000元并出具证明一份,载明:钱某保证于2019年6月向王某结清下欠王某 20000 元及利息。之后,王某多次催要欠款,钱某均置之不理。
【裁判结果】★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钱某向王某借款 40000 元,并出具借条及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钱某仍下欠王某20000元及利息未还,法院对于王某主张钱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金融通渠道,由于其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方便,使得借款人多半转向民间融资,进而使得民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成为司法实务种种占比较大的一类诉讼。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可以充分适用此规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减损既存权利,根据借贷合同成立时间分段请求利息。
文:刘红卫
编:张 莹
审:赵鹏辉
原标题:《民间借贷的那些事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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