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如何保值增值?这些政策法规不可不知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需要了解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处置资产的价值,以有利于企业的结构优化、效益增长;而对非国有企业来说,则可能涉及收购国有资产,也需要了解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
国有资产处置是国有资产管理和改革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未依法定程序处置国有资产,一方面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如被认定处置无效,则对于相关主体来说前期工作不仅浪费时间、精力,还可能错过商机。
下面,产权君就从国有资产处置的概念、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来梳理如何规范国有资产处置、保值增值国有资产。文末附相关法律法规节选供大家参考。
什么是国有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又称“国有资产处分”,是指国家通过由其授权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理、配置和产权移转等处分,以决定其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的管理活动。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的基本经济权力,是国家产权的核心。
国有资产处置根据其内容界定,可分为产权处置和经营性处置两大类。
- 产权处置
是指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经营权的处置,即国家通过行政授权委托特定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赋予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其功能是通过优选国有资产管理者和经营者,使国有资产实际掌握在能够代表社会共同意志和利益并且有提高经济效益实力的主体手中。国有资产的产权处置必须由所有者及其代表来行使。
- 经营性处置
指的是被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者以提高国有资产收益水平为目的,对国家授权给他经营的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进行兼并重组、配置买卖等具体的经济活动。其目的是使国有资产在流通的动态中结构优化,最终提高整体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的经营性处置是国有资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资产处置的媒介形式及产权关系的变化情况不同,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还有资产委托、资产转让、企业兼并、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几种方式。
国有资产处置应注意哪些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产权转让应经过审核批准、审计评估、信息披露,并履行上报、备案、公开挂牌交易等程序。
- 产权转让行为审核批准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事项以及主业处于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国有企业内部重组的协议转让批准是由省级国资委负责。
- 转让标的审计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涉及参股权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因此,国有资产处置应进行资产评估。
-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在正式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不可变更公告内容,如果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延长的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在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情形下,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需要注意的是,降价应该经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附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由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发布施行)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年7月18日发布)
第十条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于2016年6月24日公布,即“32号文”)
第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08月23日发布)
二、责任追究范围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
(四)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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